质办〔2015〕36号
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
质量检查的通知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质量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质监站决定开展2015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建管[2003]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管理的通知 》(皖建质安〔201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三)检测机构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情况,重点是防水材料检测、钢筋机械连接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检测等是否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以及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六)视频监控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及报告上传工作运行情况。
(七)检测设施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八)需要检查的其它相关内容。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8月5日)
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组织对本单位及所检测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5日前报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检测管理科,联系人:刘玉雪、胡文灿,联系电话:3117380。
(二)抽查阶段(2015年08月6日至08月25日)
由市质监站检测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工作用表详见附件。
(三)整改阶段(2015年08月26日至09月10日)
针对自查、抽查阶段发现的问题,由市质监站督促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时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满足资质条件的,撤回其相应检测资质证书。
(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根据检查实际情况责令相关检测机构整改,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罚结果予以全市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通过检查进一步提高机构自身检测水平和检测质量。
(二)检查组要本着对检测机构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注重将检查发现问题与指导帮扶相结合。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得徇私舞弊。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抽查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市质监站检测管理科。
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5年7月27日
抄送: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繁昌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陵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无
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5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