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办〔2015〕34号
关于贯彻实施《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国家住建部批准、发布,自2015年9月1日实施,原国家标准GB50204-2002同时废止。为切实做好《规范》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规范》的重要意义
该规范的正式实施,将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 0-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共同构成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领域的三大规范,实现设计、施工、验收完整衔接,对促进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和执行《规范》相关要求,其中,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理解掌握新规范的改动情况
《规范》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变,在应用过程中应深入理解掌握: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与相关规范进行协调,删除了部分施工过程控制内容;
3.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
4.加强了对工具式模板及高大模板的验收要求;
5.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
6.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7.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8.完善了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规定;
9.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
10.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中增加了回弹-取芯法等。
三、加强抗震钢筋原材料质量控制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必须使用带有E标识的抗震钢筋。
四、加强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
混凝土现浇板钢筋保护层控制不当,是引发诸多混凝土结构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应按《规范》要求加强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不得弄虚作假,抽样比例不得少于《规范》要求。
2.当检测合格率低于80%,或在检测部位选择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2013中的检测类别C进行扩大检测,最小样本容量应按下表确定:
检验批 的容量 | 检测类别和 样本最小容量 | 检验批 的容量 | 检测类别和 样本最小容量 | ||||
A | B | C | A | B | C | ||
2-8 | 2 | 2 | 3 | 501-1200 | 32 | 80 | 125 |
9-15 | 2 | 3 | 5 | 1201-3200 | 50 | 125 | 200 |
16-25 | 3 | 5 | 8 | 3201-10000 | 80 | 200 | 315 |
26-50 | 5 | 8 | 13 | 10001-35000 | 125 | 315 | 500 |
51-90 | 5 | 13 | 20 | 35001-150000 | 200 | 500 | 800 |
91-150 | 8 | 20 | 32 | 150001-500000 | 315 | 800 | 1250 |
151-280 | 13 | 32 | 50 | >500000 | 500 | 1250 | 2000 |
281-500 | 20 | 50 | 80 | ———— | —— | —— | —— |
注:检测类别A适用于一般施工质量的检测,检测类别B适用于结构质量或性能的检测,检测类别C适用于结构质量或性能的严格检测或复测。 |
3.钢筋保护层检测不合格时,应按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的技术处理方案,对检测代表的结构区段的所有构件进行处理。
五、加强结构实体检测的信息化监管
为保障结构实体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委托单位应在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中进行检测信息登记,并通过系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通过互动系统上传检测方案和检测结果。
六、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5年7月15日